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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6年04月30日 11:28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外聘导师)队伍,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云南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导师的评聘坚持科研与教学并重、突出优势学科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个人学术专长与导师团队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外聘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外聘导师队伍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应把外聘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外聘导师的遴选

    第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研究生培养需要以及与校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需要,聘请校内外教师担任我院外聘导师。外聘导师应具有与校内研究生导师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成就。

    第五条 外聘导师的遴选严格按照《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审批。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外聘导师的遴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外聘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外聘导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应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在专业领域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为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外聘导师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研究生日常行为和思想品德修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关心;要定期了解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生活和思想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点校外导师每年所带学生人数为1人,且须等所带学生顺利毕业后,才能再带新学生。学术型硕士学位点校外导师承担学生指导工作期间,须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工作及考核工作与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同等要求。

    (二)专业型硕士学位点校外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独立导师指导学生,只作为第二导师参与学生指导。且每年所带学生人数为1人,并须等所带学生顺利毕业后,才能再带新学生。文学院专业型学位点安排院内导师作为第一导师协同指导。第一导师作为主要责任人并确定与第二导师之间的酬金分配。第一导师每年独立指导学生人数与第二导师合作指导学生总人数不超过6人。

    (三)校外导师原则上不参与研究生的课堂教学工作。若确因培养需要,拟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校外导师参与研究生课堂教学活动且由该硕士点在保证院内导师工作量不被挤压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安排。校外导师接受课堂教学任务后,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校外导师参与研究生课堂教学,须严格遵守云南师范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四)在文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指导和专业型研究生指导工作中成绩极为突出的校外导师,可向文学院申请与院内导师具有同等的研究生指导资格。

    第九条 外聘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有义务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的培养计划;研究生导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重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二)应统筹安排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工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审阅、修改和定稿,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还必须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并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第十条 外聘导师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培养,以及科研和教学实践过程中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若研究生出现的学术道德问题与研究生导师失职有关,研究生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聘任的外聘研究生导师应与学院主动协商,明确培养责任,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半年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保证本院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外聘导师的规模。根据当年各专业研究生招生情况,由学院决定外聘导师是否招收研究生以及招生人数。原则上外聘导师每年至多招收1名研究生。

    第十三条 外聘导师有权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措施、学科建设、学位点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外聘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有权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十五条 外聘导师的酬金发放按照文学院2019年新版分配方案执行。

    第五章 外聘导师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评定。外聘导师考核按照《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学术造诣、业务能力和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结合研究生对导师指导工作的评价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凡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结合研究生对导师指导工作的评价结果,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理,包括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文件规定冲突之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外聘导师范围包括:院外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两种类型。因工作变动,由学院调往学校其他部门任职的导师,按学院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修订起施行,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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