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研究生教育 >> 正文
  • 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2026年04月30日 11:2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云南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坚持科研与教学并重、突出优势学科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个人学术专长与导师团队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应把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导师的分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分为在职研究生导师、退休返聘研究生导师和外聘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导师的遴选工作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对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遴选工作依据《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云师大通字[2004]21号)有关规定,坚持“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部网站填写申请表,将打印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审议。

    (三)由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点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名单,上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复审。

    (四)学院教授委员会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表决决议,并将通过复审的名单按得票数顺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享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展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宽学术视野。

       (四)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五)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

       (六)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成果,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研究生导师应至少每月与研究生有一次集中见面指导交流。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八)自觉接受学校、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九)积极承担本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所开设课程的教学工作、毕业论文开题工作,以及相关专业的招生复试和毕业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

    (十)自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研究生教学课程考核工作和考核成绩的登录签单及试卷提交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研究生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学院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短期出国访问、讲学,参与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四)学院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经费应向研究生培养工作适度倾斜,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五)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的学术论文时,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六)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科研成果等奖励,其导师应按相关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七)本专业研究生的专业课程教学、毕业论文开题等工作,优先安排本专业导师担任或参加工作。

    (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工作,除规定聘请的校外专家外,优先聘请在职导师担任。

       第十一条  硕士点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关心学科、专业的建设,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指导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四)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定期考核与奖惩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外聘和返聘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外聘工作

       (一)外聘导师应具有与研究生导师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成就。

       (二)外聘导师的评聘工作按照学校聘请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进行。

       (三)外聘导师的酬金发放按照学校和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返聘工作

        (一)研究生导师到退休年龄时,如仍有未毕业研究生,可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返聘继续指导至其研究生全部毕业,也可由其本人或学院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二)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向所在硕士点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返聘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丰硕、能较好胜任研究生教学的退休导师继续指导研究生,参与硕士点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或承担研究生课程。

       (三)除了培养本人指导的研究生,返聘导师还应肩负起培养专业(方向)课程教学与科研工作接班人的责任。根据承担任务情况,返聘导师享受学院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外聘和返聘导师的年龄限定和聘期视学院工作需要和学科发展情况而定。原则上男性返聘年龄至63岁止,女性返聘年龄至63岁止。根据本人意愿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获得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人员可返聘至70岁,获得“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称号的人员可返聘至65岁。

    第十五条外聘和返聘研究生导师的职责、权利、考核标准参考在职导师的有关规定。

     

    1.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按学校有关规定修改和执行。

      第十七条  院教授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聘、考核工作中的个人申诉和特殊问题,无法处理的问题上报学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文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实施。

       

     

    上一条: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点招生管理制度(试行)

    关闭


  • 微信

  • 微博
  • 滇ICP备05001257号